曾经,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公布了一则K2签证持有人入境后超龄,成功获得调整身份批准的判例,特将此案总结如下:
案件概述
当事人在1985年3月出生于越南,2003年12月,他的母亲与一位美国公民订婚,之后向移民局(USCIS)递交了K1签证(外籍未婚夫妻签证)申请并获准,2004年12月,母亲携当事人以K-1/K2(外籍未婚夫妻及随从子女签证)入境美国,并于一周后与美国公民结婚,当事人时年19岁。
根据移民法规定,未婚夫妻入美结婚后,符合条件的K-1签证持有人及其21岁以下子女可调整身份为合法的条件式永久居民。2005年2月,当事人和母亲同时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份,母亲获准,而移民局则以当事人不符合与美国公民的“继子女”关系(当事人在其母亲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已满18岁)为由拒绝了当事人的调整身份申请,并在2006年3月对他开始了驱逐出境程序。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向移民法官要求重新申请调整身份,同样遭到拒绝,但移民法官不同意移民局“不满足继子女关系”的拒绝原因,而是以当事人已超过21岁为由判定其没有资格进行调整身份。当事人于2008年2月对移民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
移民上诉委员会研究认为:移民法案的初衷是防止婚姻欺诈,而不是要为难当事人获得合法的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破坏家庭团聚。根据移民法规定,即使递交了调整身份申请的K2签证持有人必须在入美时未满21岁,但提出调整身份申请的时间不一定是在满21岁之前。本案中,当事人的母亲K-1签证持有人与美国公民的婚姻真实合法,且当事人在持K2签证入境美国时未满21岁,因此移民上诉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在申请调整身份时超过21岁并不应该成为导致其失去调整身份资格的理由。最终,移民上诉委员会驳回原判。
案件聚焦
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1. K2签证持有人在其母亲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已满18岁,不满足与美国公民建立法定的继父子关系,在入境美国后是否有资格提出调整身份申请;
2. 在符合其它法定要求条件下,美国公民未婚夫(妻)的随行子女在调整身份时超过21岁,是否有资格申请调整身份。
点评
K2签证持有人入境美国后是否有资格调整身份是以K-1持有人与美国公民婚姻是否有欺诈性作为判定初衷,与K2是否满足美国公民 “继子女”的要求无关;K-1持有人满足结婚、婚姻真实的条件,K2持有人在入境美国时不超过21岁,便有资格调整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