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最主流的方式为红筹架构模式,即: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之后通过该离岸公司返程收购自己在境内的实体企业,再以离岸公司为平台实现境外融资或者上市。
在2006年9月8日以前,民营企业的境外红筹上市路径是畅通的,而在此之后,由于商务部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生效,这一通途被切断。
该文第11条明确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此条被业内俗称为“关联并购审批”,翻译得直白一点,实际控制人注册离岸公司收购自己的境内企业,是典型的左手倒右手式关联并购,这种跨境的关联并购需要报商务部审批。虽然商务部规定了需要报批,但实际上却一直处于“不受理”状态,企业也就无从获得审批通过。
于是在民企红筹上市过程中,为了顺利将境内权益置出境外,同时规避10号文的监管,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变通做法。
最简单快捷的方式则是:从当事人入手突破,避免成为被监管对象。
既然10号文第11条约束的是中国居民的跨境交易行为,那么如果实际控制人不再是中国国籍,自然就不受此约束了。实际控制人只要变更国籍,甚至只需成为他国永久居民,即便并购境内资产是关联交易,也可以声称无须商务部审批了。
实际控制人变更国籍,可以说是所有规避10号文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只需完成移民并注销中国户籍即可,省去了其他方式所需实施的各种额外的复杂交易设计。
2012年末,旭辉控股(00884.HK)成为首个吃螃蟹者,通过实际控制人变更国籍的方式规避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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