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期待的出国游因签证问题被迫取消,所付费用旅行社能否退还?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对一起游客因签证临时发生变故取消旅行,状告旅游公司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游客张先生等5人的签证取消为不可归责事件,判决旅游公司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退还张先生12825元。
签证生变故不能按期出游
2014年3月,张先生委托重庆一家旅游公司办理5人出国旅行签证,并向旅游公司支付了10200元的签证费。同年4月4日,签证办理完毕。
4月10日,张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公司为张先生等5人提供旅行线路为“美国西海岸三城9日超值之旅”旅游服务;旅游费用为12500元/人,5人合计62500元;旅游时间为2014年4月26日至5月4日。
该合同第18条第1项规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4月11日,张先生向旅游公司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62500元。4月25日,张先生一行5人赶到北京准备出行。当日下午,张先生接到成都美国总领事馆的电话,被告知5人需要重新到成都面谈,已经办理的签证不能出境。旅游公司向成都美国总领事馆发函询问并确认属实,张先生等5人遂未能出行。
张先生认为,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按约定提供旅行服务,导致不能按期出游,存在过错。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出境旅游合同》,同时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旅游费用62500元,赔偿签证费10200元及往返北京和成都的交通费、住宿费18302.5元。
签证取消为不可归责事件
案件审理中,旅游公司举示了损失费用明细,并说明该明细是接待社(北京一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产生的费用,计有机票损失9935元/人,房费损失728.5元/人,5人共计损失53317.5元。
旅游公司辩称,张先生请求的签证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是基于委托代理签证关系产生的,而不是基于旅游合同产生的,应另案起诉。因此,在扣除全部损失后,旅游公司只能退还张先生6682.5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因出行国领事馆要求再次面谈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对于导致领事馆作出该要求的具体原因,双方均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确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旅游公司应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依法退还给张先生。
旅游者请求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本案中,签证后重新面谈系不可归责事件,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张先生等5人的机票费旅行社有权扣除。在扣除该费用后,旅行社应对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