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两项法律实行以来,被递解出境的非法移民有显著的增加。并不是那些犯了重罪或恐怖分子才有被递解出境的可能,任何违反在美国居留的身份情况都有被递解出境的潜在危机,包括逾期居留,做与居留身份不同的工作,或在入境美国时没有合法的文件等,也可能由于一个小小的行为不检或是20年前的小错而被递解出境。很多美国新移民认为不是很严重的事可能在后来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比如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记得保护自己,但也不要为了一时的疏忽而造成难以弥补的遗憾。
在美国,进入递解出境程序是由移民局送达外国人(包括绿卡持有者)“出庭通知”(Notice of A ppear)开始的,移民局通常在下列情形下发送“出庭通知”。
(1)不应入境者或入境后违背身份者,其中包括非法入境者、非法打工者、假结婚入境者;
(2)申请政治庇护失败且没有合法非移民身份,包括学生身份者没有到校上课或非移民签证过期但正申请延期者;
(3)申请转换非移民签证或延期被拒且没有其他合法非移民签证者;
(4)申请绿卡(调整身份)或临时绿卡转正式被拒者;
(5)在移民局执法过程抓获的没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
(6)由于犯罪记录在申请公民时被拒,移民局认为应被递解出境者;
(7)绿卡持有人因犯罪服刑后移民局认为应被递解出境者;
(8)绿卡持有人有某些犯罪记录,在入境时被移民局发现者。

特别是在目前,美国经济低迷,失业率在10%左右,许多留学生遇到了“毕业即失业”的状况;也有人在工作岗位变动以后失去合法身份。与此同时,移民局加强了对于在美签证持有人的审核。比如说,如果只在雇主公司“挂名”,维持身份,而并不实际为该雇主工作;或者只在语言学校挂名,维持全职学生身份,而并不实际去上课,遇到移民局的突袭检查,就可能会有问题。这些情形都有可能会收到“Notice to A ppear”的通知文件,开始进入“Removal Process”或者叫递解出境程序。
递解出境要经过移民法庭审理。在这里,国土安全部下属的移民局是“检方”,送达“Noticeto A ppear”给“被告”,通知当事人移民局认为其在什么地方违反了移民法,应当在哪一天出庭面对法官,如果不去会有什么后果;同时会提醒当事人可以寻求律师帮助。
移民法庭隶属于司法部,是三权分立中行政部门的一部份,与通常的联邦法庭和州法庭体系不同,审理程序也不同。但是移民法庭的法官在这里起一个中立的裁决者的作用:主持递解听证(Removal Hearings),听取政府方面(移民局)和移民个人双方的证词,判决是否应当执行递解出境。这个过程分为两个法律阶段:一是当事人被美国移民局(USICE)控告到移民法庭,进入递解出境程序。在法官下达递解令后,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移民局便进入第二个阶段,即执行递解出境命令阶段。而这两个法律阶段不仅适用于非法移民,还适用于一些犯了重罪及道德品行罪的绿卡人士,他们服刑期满后,随即进入递解出境程序。
按移民法规定,书面的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必须面交本人,或寄发存证信函给要递解的外国人或其律师,其中会说明收件人涉嫌的违法行为、罪名及涉嫌的法律条款,收件人可由律师代表出庭并可要求一份愿意代表辩方的律师名册,收件人须立即提供司法部联络地址及电话号码,地址或电话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
移民局每天处理很多案件,在日期和手续等等细节上犯错是不稀奇的。所以,当事人收到“Notice to Appear”以后,仔细看一下,和自己的文件对照,有时会发现移民局在论据或者论证上的错误。如果是在公司工作或者语言学校注册,可以考虑一下是否存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不拿报酬的工作就不会违反移民法,这是不正确的,移民局和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对此有一些具体规定。也有人和雇主公司约定在身份办好以前(比如在没有OPT,拿到第一个H-1B签证以前)先以Volunteer的形式工作,不领取工资,把报酬推迟到以后,用奖金或者其他形式领取,这样做更有风险。
在收到“出庭通知”随后的几周内,会再次收到从移民法庭寄出的首次出庭通知,书面通知中有开庭的时间和地址。第一次开庭时间通常排在由移民局发送的“出庭通知”收到的2周后,以便收件人有足够的时间委任律师。这次出庭是程序性的,通常几分钟内即可结束,程序听证会上法官要确定当事人是否有律师代表;如果律师和其当事人准备好的话,法庭会让当事人就“出庭通知”上列举的指控作出答辩,多数情况下法庭会确定正式开庭时间。如果当事人需要向移民法庭提交某些申请和材料,这些材料和申请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如果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也必须在正式开庭15天前向法庭提交证人名单和证词内容。
以前,不出庭的结果,一般为递解出境。而不提供地址的外国人士将不会收到移民法庭寄出的首次出庭通知。没有出庭者如在180天内,提出有特殊情况发生的证明,可不被递解。但是,现行移民法规定,如被通知者不出庭便无法开庭,因此只要被通知者不被逮捕,便不致遭递解出境。
不过,新移民法案对递解非法移民出境的规定严格多了。如果非法移民虽接获以其母语或其能理解语言口头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和不出庭后果,又无特殊情况发生而仍未出庭者,将被发给最后递解通知,且最后递解通知发出后5年内都不得入境或调整身份。
在司法部发出最后递解通知后,无特殊情况耽误,未于规定被递解的时间、地点出现者,将从规定递解日起5年内不得入境或调整身份。此项规定执行的条件为,司法部长须在最后递解通知中说明,并以非法移民的母语或其能理解语言,口头通知其不按规定出现的后果。
如果移民局指称成立,那么当事人应考虑有没有可能“法外施恩”(Relieffrom Removal)。也就是说,在正式听证会上,移民法官会就移民局要求递解出境的指控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辩解,当事人应该要求移民法官能就“Relief”(移民法中所给与当事人的“好处”:批准庇护;批准居留;批准绿卡;取消递解出境程序;发还绿卡等等)作出决定,当事人有机会提供相关文件,证人证词;回答律师,移民局律师及法官的问话。由于听证会是在双方对立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必须在听证会前做好充分准备,而律师更必须对相关法律和案件有足够了解,否则在移民局律师的反诘下可能出现前后矛盾。在政治庇护申请听证会上,当事人的信用(可信度)是案件成功的关键,如果法官不相信当事人的证词,纵使你有一箱子证明文件,案件也未必能批,相反如果法官相信你的证词,即使你没有任何证明文件,案件也可能获批准。

在递解出境程序的两个法律阶段中,当事人都可以寻求一些解救的办法。但主要的解救方法都应当争取在第一阶段,即在与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面前的递解出境程序中解决,包括政治庇护、停止递解、取消递解、反虐待,以及以亲属或劳工移民来调整身分(申请绿卡)等。具体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种解救办法(Relief):
一是政治庇护申请。这个因人而异,只适合一部分人。移民局庇护申请失败后,可以在移民法庭继续申请。移民法庭没有被批准,又上诉到BIA(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前后拖了比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通过其他方法调整了身份,或者得到了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事务。
二是停止递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申请庇护,但申请人回到其原居住国可能遭到迫害或虐待,法庭可批准停止递解,或此种身份的人可长期在美国居留、工作,但是不能申请合法的永久居留权,也就是不能转换成绿卡。可能永远不能在美国境外旅行,否则将无法返回。
三是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取消递解有两种,一种是有绿卡身份的人,另一种是没有绿卡身份的人。申请的方式有主动与被动两种,主动的方式是申请人在认为本身符合申请标准之后,主动地向移民局提出递解的申请;被动的方式,是申请人的非法居留被移民局发现,而对申请人提出了递解的告诉。虽然两种申请的方式不同,但是其标准是一样的。取消递解出境的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证明其连续居住一定年限以上,在此期间品行良好,而且,如果将当事人递解出境,会给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极大困难。如取消递解出境的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即可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由于取消递解是解救办法(Relief)中最主要方式之一,下面将会进一步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四是调整身份(转为绿卡)。在递解出境程序里,如果申请人可以依亲属或雇佣方式获得绿卡,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请(I-485)。进入了递解出境程序的人一般都不能再向移民局申请调整身份,已经申报了I-485的人会被转到移民法庭,没有申报的人则必须向移民法庭提出。向移民法庭提出调整身份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移民资格已被移民局批准且排期已到;案件仍然在法庭处理过程中,即没有递解令;如果法庭已作出递解令,案件上诉到BIA,则必须向BIA申请将案件发回原审法庭以便申请调整身份;如果BIA驳回了上诉,必须在90天内向BIA要求重新打开案件并送回原审移民法庭才可以申报I-485.许多人以为只要同公民结婚,即使进入递解出境程序也可以很容易拿绿卡,这是不正确的,由于移民资格(I-130、I-140、I-526、I-360等等)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获准,如果需要排期,批准也没有用,而移民法庭通常不愿意将开庭日期延长以便申请人提出I-485申请,所以许多人都会因无法及时提出I-485申请而遭法庭下令递解。怎么尽快让移民局批准移民资格,同时让移民法庭迟延开庭,或开庭后将案件打开发回原审法庭,是成功代理递解案的关键之一。
五是豁免。某些因签证欺诈或其他因不实行为获取移民法好处的人,可以向移民法庭申请豁免。
六是重新向法院提出单方申请有条件绿卡转正式绿卡。如果I-751被移民局拒绝,案件到了移民法院后当事人可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如移民法官认定婚姻为真实的,即可获批正式绿卡。
七是重新调整身份。已经获取绿卡的人,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面临递解出境,可以向法院要求重新调整身份。
八是自愿离境(Voluntary Departure)。申请人如果没有其他更好的救助办法(Relief),可以考虑向法庭申请自愿离境,自愿离境的好处是离境后不被视为曾经被递解,当事人身上没有一个负面历史,以后还可以申请签证来美国。不好的地方是如果选择了自愿离境,但是到了日期又没有离开,继续“黑”下来,会有比较严重的后果,在应离境日起5年内,或非法再入境日起5年内,不得入境或调整身份。在程序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中可要求120天自愿离境;此后如申请人要求自愿离境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在美国居住1年以上;5年以内品行良好;未犯过重罪或恐怖罪行;未曾有过自愿离境;清楚证明有经济能力和意愿离开美国。如果当事人有可能申请调整身份,则不应该要求自愿离境,否则后患无穷。自愿离境在一般情况下毕竟是最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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