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大使馆谨此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并对违反该《办法》的,拟采取以下措施:
1、凡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从事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在塞中国人,不论其身份如何,一径查明,大使馆将通知塞浦路斯移民局将其遣返回国,构成犯罪的则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交中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在塞留学生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从事与其身分不相符的劳务中介活动的,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大使馆将对其在塞留学毕业证书不予认证。
3、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进行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中国公司,经了解、查清事实后,将材料转交国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