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图内政部长于2011年9月7日根据瓦努阿图2010年移民条例第十七章赋与的权力制定2011年移民法行政命令180号。于2011年9月13日刊宪并正式生效。
根据行政命令2011年180号,第12节6段,符合以下条件可获批准得到瓦国居留权:
(i) 申请人需持有一间在瓦努阿图金融管理局注册的公司
(ii) 申请人需出示由瓦努阿图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有关公司注册证书
(iii) 申请人需出具收入和资产证明,需由瓦努阿图金融局认证, 并获得移民局局长同意
(iv) 申请人需按付表要求交付相关费用
(v) 申请人需出具担保承诺书,需由有关瓦努阿图商务专员公署认 证
永居权申请获准后政府授予之文件
1、瓦努阿图永久居留证明书
2、瓦努阿图非公民身份证(永久居民)
3、瓦努阿图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4、瓦努阿图离岸公司注册证明书等文件
*申请人获得瓦努阿图永久居留权不代表是瓦努阿图公民,未在瓦国居住或参与贸易活动十年,申请人不能取得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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