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即EB-5项目(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从1990年起就开始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并且创造就业机会。1993 年,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区域中心实验计划”(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并将对每位投资人“应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改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目前,EB-5已经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便捷通道之一。美国投资移民不论是与本国其他类型移民,还是与其他国家的投资移民相比,都具有很大的优势。任何21岁以上、能够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者,都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递交初始申请时,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虽然投资移民的审查条件相对其他移民方式要低许多,但是移民局在审查材料时十分明确的规定:申请人一定要能够资金是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不论是来自于自己的收入,还是通过赠与或继承的方式,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通常,需要的证据包括公司的报税资料、审计报告、银行账户记录、申请人个人的报税资料、个人收入证明,通过股票、投资、出售不动产等所得收入的证明。若是通过赠与或继承取得资金,需提供赠与者声明或遗嘱,同时需要证明该资金的来源。
然而,目前美国税务局出台的非常严格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海外资产申报制度,却在某些程度上使有意投资移民的人望而却步。根据美国的税法,无论是美国公民还是永久居民,都必须对自己在海外的资产进行申报。
投资人在申请绿卡的时候要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无异于向美国政府披露自己在海外的财产,而对于在美国持有其他类型非移民签证的投资人,更需要证明自己每年收入超过20万美金(或与配偶一起超过30万),或者证明自己的总资产超过100万美金。而这些证明文件的准备工作非常复杂,而且耗时耗力,为投资人带来了很多的麻烦。
同时,在申报这些财产之后,有可能要根据美国的税法向美国政府缴税,等于增加了投资人的经济负担。尤其在投资人大多来自国外、不清楚美国法律的情况下,更容易造成混淆和恐慌,害怕在无意的情况下触犯美国的法律,影响自己的绿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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