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和国籍法214b

类别:美国亲属移民资讯  发布时间:2020-05-19 21:07:07 浏览:661 评论:0
内容摘要:美国移民法和国籍法214b,美国移民法要求签证官把每个申请人都看作有移民意图,除非申请人能证明自己无此目的,而美国移民和国籍法214b条款正是明文要求此要求的条款,下面出国留学网为大家介绍……

美国移民法要求签证官把每个申请人都看作有移民意图,除非申请人能证明自己无此目的。而美国移民和国籍法214b条款正是明文规定此要求的条款。下面出国留学网为大家介绍一下214b条款。

214(b)条款是《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的一部分, 它规定:

原文:

(b) Every alien 10/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L) or (V) of section 101(a)(15), and other than a nonimmigrant described in any provision of section 101(a)(15)(H)(i) except subclause (b1) of such sectio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and the immigration officers,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01(a)(15) . An alien who is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ny foreign government or of an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entitled to enjoy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mmunities Act [22 U.S.C. 288, note], or an alien who is the attendant, servant, employee, or member of the immediate family of any such alien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apply for or receive an immigrant visa, or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 unless he executes a written waiver in the same form and su bstance as is prescribed by section 247(b) .

译文:

每个外国人10/ (除了101(a)(15)节的小段 (L) 或(V)中所描述的非移民,以及101(a)(15)(H)(i) 节中除了(b1) 分条款之外的任一条款所描述的非移民)将被假定是移民,直到其在申请签证的时候让领事官员感到满意,以及在申请进入美国时获得移民官员的准许,在101(a)(15) 节的规定下获得一个非移民身份。任何外国政府或任何国际组织的外国官员或外国员工都有资格享受国际组织豁免法[22 U.S.C. 288, note]中规定的特权、免除,以及豁免,但任何此类外国人的随从人员、侍者、雇员,或直系亲属成员都没有资格申请或得到移民签证,或作为移民移民进入美国,除非其按247(b)的规定,以同样的形式和材料做成了书面弃权书。

解读:

这个条款可以简单理解成一句话,那就是:每位外国人在申请入境时,必须能使领事官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否则将被视为移民。

要符合非移民签证的条件,签证申请人必须分别满足《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第101条(a)款(15)(B)或(F)款的要求,否则,将被依据214 条 (b) 款拒签。造成此种拒签,签证官最通常考虑的是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应该没有不想放弃的住所。因此申请人可通过出示自己在美国境外有赴美国短暂停留后必须回国的约束力来证明这个住所的存在。依据美国法律,每个申请人都必须做出证明。

扩展阅读:

214b条款的拒签具有永久效力吗?

没有永久效力。如果申请人能重新提供在美国境外有牢固约束力的证明材料,签证官将予以酌情考虑。不过,对某些申请人而言,除非其个人生活、工作和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否则无论重新申请多少次,也不具备获得非移民签证的资格。

因214b条款拒签的申请人应认真考虑自己的情况,并对约束力作出理性评估。最好采用书面记录的方式,列出自己认为具有的、而签证官在面谈时可能没有予以考虑的牢固约束力。此外,申请人若被拒签,还应仔细检查呈交给签证官的材料。

按照214b条款拒签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签证。在重新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签证官未曾审阅过的新材料,证明自己具有牢固约束力,或是自上次拒签后个人情况已发生改变。在决定重新申请前,请好好考虑以下问题: 1、我是否准确描述了自己的情况? 2、签证官有没有忽略什么问题?3、我是否有新材料来证明自己在美国境外的居住权及牢固约束力?

申请人还须注意的是,每次申请签证时,无论是否获批,均需缴纳申请费,而且此项费用不会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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