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离岸公司”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东南沿海某省的统计数据显示按人数统计2014年该省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地不是美国,也不是与该省相邻的香港,而是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其实近年来通过在圣基茨和尼维斯岛、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所谓的“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离岸公司,简单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圣基茨和尼维斯岛、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它们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保密性好。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等。离岸公司可规避税收我们首先假定中国的一家以对外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A,有两个股东(股东B和股东C)。如果该公司选择设立在国内,则在税务方面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先缴后退的问题,在当前出口退税存在严重拖延的形势下,必然挤占企业的大量资金。现在我们假定该企业的股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它的经营活动,来看一下上述情况有哪些变化。首先,由股东B和股东C分别在圣基茨注册一个离岸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D和公司E)。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和国内已设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资企业F,然后由该中外合资企业F代替内资企业A从事出口业务。(不论是国内公司A、离岸公司D和E、还是由A、D、E合资成立的公司F,最终的控制者都是两位股东B和C)由于企业F是中外合资企业,其自营进出口权的获得远较一般内资企业要容易。并且就税收而言存在以下变化:1.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尽管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存在种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2.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货物的最终买方是美国的企业,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可以通过在圣基茨设立一家专为实施上述避税目的的公司G,然后先由F公司和G公司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美国企业。在F公司和G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将货物的价格定的极低,从而使F公司的帐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而在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的买卖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价格卖给美方。由于G公司的设立地圣基茨岛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通过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以离岸公司G做中转,既降低了国内公司税务负担,又把大部分利润留在了离岸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目的)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从而F公司规避了对其资金的大量挤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