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条件中,关于“评委/评审”的相关事实,需要满足美国移民局的以下3点要求:
1、所参与的评委/评审活动属专业领域活动
我们可以理解为“活动要是相同或相关领域且级别要够高”,这一点也是在美国移民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评委/评审活动的范围很广泛,除了大家经常会想到的“比赛评审”之外,如果申请人曾经担任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大型项目或各企事业单位项目的技术专家评审也都是属于被认可的活动范围。
2、评审内容属相同领域
这点要求的初衷是用以证明申请人在所属领域内拥有杰出的专业能力,并获得业内认可,属业内同领域的顶级水平,可以去评审同行的工作。
3、提供实际完成评审活动的证据
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但要展示出申请人是受邀参与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评审工作,还要证明已经实际完成了相关评委评审工作。对于已经实际完成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对评审活动现场的介绍、评审评分或意见表格、评审对象、或者后期成文的相关报道、出版物等相关证据来表明申请人已经确实参与和完成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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