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与FATCA不同之处在何方呢?

类别:热点关注资讯  发布时间:2020-04-28 16:25:16 浏览:1147 评论:0
内容摘要:CRS与FATCA不同之处在何方呢?,CRS: 共同汇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作为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构成部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CRS: 共同汇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作为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构成部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节税行为。

CRS与FATCA不同之处在何方呢?

FATCA: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2010年3月,美国政府颁布了FATCA法案,要求他国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居民在该国获得投资处置收入和来源于美国资产的利息、股息收入,包括账户余额、利息、支付去向等银行账户信息,以遏制海外节税。如果他国不遵从这一要求,那么该国的金融机构若打算提取源自美国的收入,将会被惩罚性扣缴30%的预提所得税。为在全球实施FATCA,美国相继和多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FATCA政府间协议(IGA),中国也于2014年与美国签订了协议。

那CRS和FATCA不同之处在哪里呢?

第一、信息交换模式不同

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

一是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税局(IRS)。

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

CRS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自动信息互换,包含了海外机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证券基金、家庭信托、BVI账户、大额保单等。

第二、对象不同

FATCA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及缔约国外国金融机构。

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

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作了统一规定,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

第三、标准不同

FATCA只针对余额超过50000美元的个人账户,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账户。

CRS没有最低金额限度,存量账户,个人低净值账户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

若没做好应对规划,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我国将于2018年9月实施CRS交换信息,届时海外资产信息相当于曝露给税务机关了。

税务没规划好产生会产生哪些影响:

一、偷税:违法行为,税收违法活动中偷税影响很坏、现象最多。
偷税惩罚: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

二、骗税:我国有出口退税制度,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

骗税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抗税:是所有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中手段最恶劣、情节最严重、影响最坏的行为,是一种明目张胆地对抗国家法律的行为,特别是那些以暴力方法对税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抗税行为。

抗税惩罚:《刑法》中把抗税罪的手段界定在“暴力、威胁方法”的范围内,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欠税:指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行为。
欠税惩罚:《税收征管法》对欠税要负的法律责任有多处规定:

(1)第65条对逃避追缴欠税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刑法也对其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延缓征收税款要负法律责任,如第8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明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如《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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