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移民到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国度税务局(IRS)发布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向美国国税局如实申报,否则可能将面临高达1万美元甚至是5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坐牢。此外,从2014年起,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者三年累计往来美国超过183天以上的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账户资料,否则将被处罚其在美国所得30%的罚款。美国银行客户若向海外金融机构转账,如果银行无法获得客户依《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客户的金融转账金额将被预扣30%。
以媒体公开报道的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先生的税务风波为例,由于其持有美国绿卡,因此应就其全球收入向美国国度税务局申报纳税。有媒体报道,“根据宗庆后的长期税务顾问,位于加州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IRS所提供的信息,宗每年申报纳税的收入都相当少,并未就其全球收入报税。“不出意料,后来美国税务部门果然向其送达文件,要求补交1600美元的税款。宗申辩认为其绿卡由于多年来在美国居住不足法定时间已经失效,殊不知,除非经法定程序并经正式宣布,持有的绿卡不会自动失效,因此绿卡持有者仍需就其全球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另外,如果绿卡持有人在过去15年中持卡时间超过8年,则可能需要遵守美国的弃籍要求,缴纳一定的所得税方可“脱美“。
对于以投资移民途径(通过EB-5投资项目或其他方式)取得美国国籍或者绿卡的人士,可能也没有意识到,如果没有经过事前的筹划,身份转变的那一刻,他们在全球的收入和资产同时也立即成为美国的征税对象。有些中国高净值人士可能对此怀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便移民美国,只要不报给美国其在中国的收入和资产,美国政府就无从了解到其在中国的收入和资产情况,正如中国政府也没法了解其在美国的资产一样。
然而,随着中国政府在2013年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条约国之间可以交换纳税人信息并开展联合税务检查。目前,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所有二十国集团成员以及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传统上被认为是避税乐土的国度或地区都已经加入该条约。
另外,随着FATCA的实施,那些与美国签署了政府间协议的国度的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公民或持有绿卡者的资产信息,这其中就包括中国。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有一些应对的安排,例如高净值人士自己不移民,而是安排家属移民。如此做的的主要优势是:在生前,该高净值人士并非美国国籍,因此不再FATCA约束范围之内;身故后,其家属继承资产,在美国税法制度下无须就该等继承所得缴纳所得税。并且,由于被继承人并非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因此其家属继承资产也无须缴纳美国的遗产税。但是如此安排只是从税务的角度进行考虑,如果从整个财富管理的角度看,需要统筹规划,包括移民目标国的倾心、家族企业的传承安排、婚姻和继承因素 、保险和信托工具的运用等。以移民到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国度税务局(IRS)发布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向美国国税局如实申报,否则可能将面临高达1万美元甚至是5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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