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西哥的政治体系介绍:
1824年颁布独立后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1917年2月5日颁布了强化国家与政府权力的《墨西哥合众国宪法》(即墨西哥1917年宪法)。该宪法于同年5月1日起生效并执行至今。此期间曾进行过近200次修改。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为总统制联邦共和国制度,仿照美国采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终身不得再任。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执掌国家最高行政权。
独立以来墨西哥实行总统共和制。每届的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没有设副总统职位。政府分为经济、安全与司法、人文发展三大部分,而总的由18个部及17个部级单位组成。
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联邦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主要职权有:批准条约及总统关于法院、财政、外交、军队高级官员任命;修改宪法;批准总统出访;必要时任命临时总统等。
参议院128名议员,由31个州和联邦区各4名组成,任期6年。众议院500名议员,其中300席通过多数票选举产生,200席按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任期3年。
内阁是政府行政机构,由总统直接领导。墨各州制定本州宪法,但州政府权力受国家根本法约束。
1991年12月,议会通过对宪法修改,宣布停止自宪法生效以来实行的土地改革,实行村社土地私有化;承认教会享有公民团体法人地位。
墨西哥司法机构分为最高法院、大区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3级。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18名候选人,参议院任命其中11人,任期15年。最高法院每4年从其法官中选举1人任院长,不得连任。大区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由最高法院指派,任期4年。
联邦政府设有总检察院和联邦区检察院。总检察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此外,还设有联邦劳动保护检察院、联邦消费者检察院、保护儿童和家庭检察院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