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香港金发局发表题为《有关扩展离岸私募基金税项豁免至香港企业的建议》的报告,提出多项建议以进一步协调现时的离岸私募基金税项豁免制度。现时,本港有关离岸私募基金税项豁免的规则仍有不少实质限制,金发局希望就税务事宜作出协调,推动相关行业发展。
报告建议,将离岸私募基金税项豁免的范围扩展至:对香港私人公司和在香港有实质业务的非香港私人公司(持有大量香港住宅物业者除外)的投资;删除有关影响豁免限制的条文,令离岸私募基金在作出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投资时,只须就从该等投资所得且属源自香港的利润而课税;加入条文以订明,如持有上文所述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投资超过两年,则将从该等投资所得的利润视为资本增益,以及扩大特定目的工具的可进行活动范围。
迈向更公平税项豁免制度
其实早在2015年7月,政府便制订《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旨在修订香港的税务法例,以吸引更多离岸私募基金在香港进行管理(“离岸私募基金税项豁免”)。为配合该条例的实施,税务局已在2016年5月刊发《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1号》。当时,离岸基金税项豁免的范围已延伸至涵盖离岸私募基金。离岸私募基金在离岸私人公司所作的投资,以及离岸私募基金为持有离岸私人公司而在香港或香港境外成立的若干特定目的工具,可纳入豁免范围。
此外,离岸私募基金税项豁免的条件亦重新修订,让无须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基金经理所管理的离岸私募基金也符合豁免资格。虽然,私募基金业起初对新的税项豁免表示欢迎,但至今在香港管理的离岸私募基金数目未见显着上升。
金发局主席史美伦说:“在过去数年,香港积极为私募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业缔造便利营商的税制。然而,由于现时不少地区也争相成为区内的领先资产管理中心,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香港须努力,继续发挥其亮点。”她续表示:“香港的税项豁免制度仍有不少优化空间,私募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投资在香港或香港境外的项目公司,均应获得相同的待遇。”
金发局敦促港府改税法
为巩固香港作为亚洲主要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金发局建议有关安排应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让香港和非香港的投资同样获得私募基金税项豁免。现时的税务法例已有足够措施,防止避税和有关建议/方案遭滥用,保障既充分又有效。
金发局敦促政府因应国际环境,对有关建议/方案作出考虑。只有修改香港的税务法规,使之明确健全,香港方可稳踞亚洲最大国际私募投资中心的地位。建议修订应能令香港的离岸私募基金税项豁免制度更具魅力,既合乎政府推动香港新创企业的政策,也有助香港私人公司的增长和发展,而当中有些离岸私募基金公司或可将香港作为区域总部,藉此加强香港作为资产管理枢纽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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