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目前已有超过11000只受监管的开放式基金是在开曼群岛注册和设立的,总资产规模超2万亿美元,究竟为何开曼群岛如此火?
1、税收中立性。税收中立性并不意味着整个交易架构设在开曼就不会产生任何税收。而是指开曼不会对这个企业或者基金征收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但当基金运行了一段时间后,例如向中国投资者进行分红时,中国税务局还是会对这笔投资征收一定的税收。
2、有适用于成熟投资者的监管机制。开曼位于加勒比海地区,隶属于英国,因此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遵循的是英美法体系。此外,开曼有将近100年的悠久历史,它的司法先例和判例是非常丰富的。
3、建立速度快。对于基金的管理人而言,把握投资的时机是非常重要的。在开曼,只需要5—7周的时间就可以完成从公司的设立到基金的登记完成。
4、无外汇管制限制。与国内非常紧的外汇管制不同,开曼是没有任何外汇限制的,各种货币,美元、英镑、人民币、日元都可以在开曼自由的兑换和进行交易,没有限制。
5、符合国际标准。总体而言,开曼群岛是一个认可度非常高的区域。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的相关要求适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公约(Basle)、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各项原则等。

开曼和包括美国、英国、中国、日本在内的33个国度都有签订税收情报的交换协定。关于最近比较热的CRS信息交换问题,开曼群岛2017年已经加入CRS,预计近几年会逐渐落地并推广一些实施细则。
根据开曼金融局对基金的监管严格程度不同,我们将开曼基金的类型整理如下:
1、可豁免监管类
这类基金较其他类型相比费用较低,因为在从事业务时不需向开曼金融局特别申请登记或申请牌照,也不需要申请年检或缴纳年费。
可豁免监管类基金不是开曼金融局统计基金类型时的分类之一,但在开曼基金法中有明确要求,我们称其为“豁免类”。此处的豁免指的是该等基金免于开曼金融局的特殊监管。
根据开曼基金法,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投资人不超过15人,并且在绝对多数的情况下能指派或罢免该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董事或受托人),且该基金不是一支母基金;
(2)该基金虽不在开曼群岛设立,但在开曼群岛通过持有相关牌照的个人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且该等基金的权益在政府公报中公布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包括不通过交易所的直接交易)或者是经金融局批准的其他海外基金。

【注:深交所、上交所以及港交所目前都在开曼金融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之列。
从法条角度来看,能够获得豁免类资格的基金,除非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否则不能是一支母基金,且投资人不得超过15人。
2、登记类
这种类型是提供材料简单且要求较低的一种基金类型。
根据开曼基金法,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可由潜在投资人购买的权益总额不少于8万开曼元(或等值外币);
(2)该基金的权益在政府公报中公布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包括不通过交易所的直接交易)
【注:深交所、上交所以及港交所目前都在开曼金融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之列。】

从法条角度来看,申请成为这种基金的要求并不高,同时它也允许母基金申请。为成为这种类型的基金,在申请注册时,除填写申请表格及缴纳申请费用外,一般基金还需要提供招募说明书,而对于没有招募说明书的母基金来说则需要按要求说明该基金的基本情况。
3、牌照类
这种类型属于监管类型中最严格的一类,实践中一般由不需要开曼本地中介提供服务的大型机构申请。
根据开曼基金法,不符合登记类或行政管理类的基金,均需要取得共同基金牌照,并且在开曼群岛注册办公室。如果该基金为信托形式的,则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信托公司作为其受托人。
4、行政管理类
为成为这种类型的基金,除填写申请表格、缴纳申请费用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外,需签署有关主要办公地点的确认函。
根据开曼基金法,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投资人超过15人;
(2)持有牌照的基金行政管理人在开曼群岛为其提供主要办公地点(即将基金行政管理人的主要办公地点作为该基金的主要办公地点)。
从法条角度看,并没有明确限制母基金的申请,但请注意申请成为该种类型的基金必须满足人数上的要求。对于这种基金类型,开曼金融局指出其监管和管理主要依赖于基金行政管理人。

5、母基金
母基金在2012年才开始为开曼基金法所允许,但其数量猛增。根据开曼金融局的统计,随着母基金数量的增加,其他各种基金类型的数量都相应减少,其中登记类基金的降幅最为明显。
尽管在收费类目上,母基金与其他类型基金相同,即都包括初次申请费用、年审申请费用以及年费,但在实际收取的费用上,母基金缴纳的年费低于其他类型基金。
根据开曼基金法,母基金是指一家公司、合伙企业或单位信托:
(1)在开曼设立或注册;
(2)向至少一名投资人发行权益;
(3)为联接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对外进行投资或交易;
(4)有至少一家联接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它;
(5)不是开曼其他相关法律,如信托法、保险法等调整的主体。

1、公司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对这个基金、公司所认缴的份额。
2、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更多适用于在开曼投资PE、私募基金等。也有部分基金公司,当中有美国投资者时,他们更倾向于倾心有限合伙形式。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在美国能够取得一些税收上的亮点。
开曼的开放式基金也就是对冲基金,通常会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这些基金公司通常会倾心豁免公司的形式,这意味着税收豁免。如果公司申请,开曼金融监管局是可以赋予公司一个证书,根据不同的公司形式作出承诺,承诺在接下来20年到50年不等,即使开曼的法律发生了变化,开曼也不会对这家公司征收任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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