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因为第一优先排期,最近越来越火热,但因为申请暴增、作假太多,移民局对EB-1A的移民申请审理更加严格。科领美国移民10年白金团队专家表示,最近EB-1A越来越强调真实性、实际证据和对美国的实际价值。

(一) 强调申请人专利或著作材料的真实性
移民局通过网络检索或统一图书编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专利记录或出版物等,如果上述专利及著作有问题,会导致移民局对申请人整套材料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二) 强调申请人专利的实际运用证据
对于专利的实际运用,如果其只满足原创性贡献,在实际案例中,移民局可能会要求证明其“重大性”(major significance),因此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专利被业内实际使用(licensedto use),或实现了数额可观的商业销售(commercial sales),或其它证明对业内产生了重大影响(significant impact)的证据。
(三) 强调申请人专长对美国的实际价值

移民局对于申请人对美国的实际价值也会有要求。比如,如果通过了两部分分析法(two-part analysis)的第一步,即移民局认可申请人是其领域的杰出人才(one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s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但其不认可移民局满足《美国移民与国籍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Section203(b)(l)(A)节第ii节和第iii节的要求,即申请人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专长(continue work in the area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且其专长将对美国带来潜在的实质利益(substantially benefit prospectively the United States),也会影响申请结果。
结果
移民局在审判每个案子时需要严格遵守《美国移民与国籍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美国联邦法规》(第八篇)(Title 8,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等法律法规及《评判官实操手册》(The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的规定。
此外,在Kazarian v. USCIS以后,移民局审理EB1A的案子时,需统一采用两步分析法: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申请EB-1A的最低标准(要么有诺贝尔、奥斯卡等级别一次性重大获奖成就,要么满足“十点中至少满足三点”的要求);如果申请人满足申请标准,移民局将在第二步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最终资格判断(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另外,还有一点比较容易受到忽视的是,即使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成功满足法律对杰出人才的规定,但要让移民局批准其移民申请,还有两点要求申请人也必须满足:首先,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入境后将继续从事其专长;其次,申请人需证明的入境将对美国带来潜在的实质利益。这两点要求在诸多关于EB-1A介绍的文章中都或多或少受到了忽略,而恰恰是这两点要求,在当前移民局日益严谨的审理趋势下,往往会成为导致申请人申请受阻的关键因素。
由于杰出移民的实际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既有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无法实现对杰出移民每一项标准都予以细化,因此审判官在对各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时,对各项证据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标准仍持有相当大的自主裁判空间(Discretion)。
总体来说,移民局对EB-1A的审理比以前严谨很多,但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科领美国移民律师表示,这要求移民公司在准备申请人材料时更细致,同时也要求申请人本身更加主动地配合主办律师准备申请材料,尽量避免因为客户所提供的行业贡献材料不足等原因从而导致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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