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十一长假,更多的人选择了境外旅游,而与之有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在泰国旅游期间,重庆的钱女士横穿马路被撞身亡,女儿起诉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女士系其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跨越没有斑马线和红绿灯的马路时被车辆撞击致死,交通安全规则属于旅游者应当具备的常识,故旅行社无需担责。
泰国游: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钱女士与重庆青年国旅公司签订《团队处境旅游合同》,参加由重庆青年国旅公司组织的清迈+清莱六日游,旅行费为1260元。该行程除第二日安排晚餐外,其他时间晚餐自理。
结束团队行程后,钱女士在自由活动期间跨越没有斑马线和红绿灯的马路,被一辆行驶中的机动车撞击死亡。经当地警方认定,此次事故钱女士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负次要责任。
钱女士的女儿严女士称,案发当天下午5点15分左右,导游将游客送至酒店门口,称旅游景点项目基本结束,晚餐自理,晚上时间自行安排。母亲等人便在酒店对面餐馆用餐,餐后在返回过程中,经过有红绿灯的马路时,由于年龄较大,当其他人通过马路后,母亲才走到路中间的隔离带,故站在隔离带等候,后肇事车辆撞向隔离带,导致母亲当场死亡。
女儿:起诉旅行公司未尽义务
严女士认为,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已经签订,重庆青年国旅公司应对钱女士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钱女士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严女士向重庆市渝中区提起诉讼,要求重庆青年国旅公司退还和赔偿282461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45151元,丧葬费31050元,办理丧葬期间的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0元和旅游费126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团队行程结束之后的自由活动时间,而钱女士系其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跨越没有斑马线和红绿灯的马路时被车辆撞击致死,但交通安全规则属于旅游者应当具备的常识,钱女士在跨越马路时对将会面临的危险是能够预见到的,不属于必须借助旅游经营者的专业性和经验才能预见的危险,旅游经营者也无法对钱女士的该行为进行预判和提供安全保障,故重庆青年国旅公司对此无需承担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最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重庆青年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严女士退还旅行费用1260元;驳回原告严女士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判决:旅游经营者虽然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环境和危险具有充分的了解,但也只能基于其专业性和经验,对旅游者可能从事的自主活动在正常范围内具有合理的预见,不当扩大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势必将导致权利义务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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