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9-20年度香港财政预算案中,财政司司长建议以下宽减措施,所有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
一、2018/19课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宽减
财政司司长建议一次性宽减2018/19课税年度百分之七十五的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这项宽减建议须经修订《税务条例》才可实施。
利得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业务计算。薪俸税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如果夫妇是合并评税,则以每对夫妇计算(即上限合共20,000元)。至于个人入息课税,未婚人士的宽减上限以每个个人计算。已婚人士倾心与配偶分开以个人入息课税途径评税,宽减上限亦以每个个人计算;若纳税人与配偶共同倾心个人入息课税,宽减上限是夫妇二人合共20,000元。
今次的宽减并不适用于物业税,但赚取租金收入的个别人士,如符合资格,或可通过倾心个人入息课税而获得宽减。
一个纳税人如果须同时缴纳薪俸税和利得税,他的薪俸税和利得税税款都可获得宽减。纳税人如果有营业利润或租金收入,并倾心以个人入息课税途径评税,宽减额须按个人入息课税的税款计算,这或会与不倾心个人入息课税所得的不同,最终宽减额须按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纳税人如符合资格并打算申请个人入息课税,可填妥2018/19课税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的第6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没有营业利润和租金收入的人士,毋须倾心个人入息课税。
这项宽减会减低纳税人在2018/19课税年度的应缴税款。纳税人只须如常填报分别将于本年4月及5月份发出的2018/19课税年度利得税和个别人士报税表,待有关法例通过后,税务局便会在评税时作出宽减。至于在法例通过前已发出的2018/19课税年度税单,税务局会在法例通过后安排重新评税,预期可在2019年7月底开始向有关人士发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或向税务局查询。
建议的宽减只适用于2018/19课税年度最后评税,并不适用于该年度的暂缴税,纳税人仍须依时缴付该暂缴税。已缴交的暂缴税会用以支付2018/19课税年度最后评税的应缴税款及2019/20课税年度的暂缴税税款。如尚有余额,才作退还。
二、宽免2019-20年度商业登记费
宽免商业登记费一年[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财政司司长建议宽免商业登记费,由2019年4月1日起为期一年。政府会尽早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以落实这措施。
宽免商业登记费的执行细则
1.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一站式登记”)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团的递呈是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宽免期”)提出,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5A(1)(a) 条须缴付的费用可减少2,000元。至于其他个案,在宽免期开始生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须缴付的费用,可分别减少2,000元及73元。
2.商户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徵费。
3.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徵费收费表。
特许退还已缴付的登记费
4.宽免措施亦惠及那些已就宽免期缴付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但毋需在宽免期内续证的商户,包括:
(a)持有三年证而其生效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前及届满日期在2020年3月31日或以后的业务或分行;
(b)已结业而其最后持有的一年证将在2019年4月1日或之后但2020年3月31日之前届满的业务或分行;
(c)已结业而其最后持有的三年证将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内届满的业务或分行;及
(d)持有一年或三年证而其成立法团递呈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内提出及其登记证的生效日期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内经一站式登记注册的本地公司。
有关商户可获特许退还有关已缴付的登记费。
5.有关商户毋需作出申请。税务局会待立法会通过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后,公布退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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