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给高净值人群带来的双重“打击”

类别:热点关注资讯  发布时间:2020-04-22 18:30:33 浏览:676 评论:0
内容摘要:新个税法给高净值人群带来的双重“打击”,2019新年伊始,新个税法案也开始实施,这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2019新年伊始,新个税法案也开始实施,这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专项附加减税的利好政策让普罗大众拍手称赞;而税务居民新认定标准以及反避税条款的增加,让高净值人群“苦不堪言”。

那么新税法到底对高净值人群会有哪些影响?高净值人群又该如何应对这一新政呢?今天科领出国将为您带来详细解读。
 

科领出国:新个税法给高净值人群带来的双重“打击”
 

根据新个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人会说,我在中国境内没有房产,没有固定居所,是不是就不属于中国纳税人了?事实上没有这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的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条的规定: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举例来说,高净值人群王先生每年因旅游、工作、探亲等情况要经常出境,每年在国内的时间只有1-2个月,但他的配偶和子女均长期居住在国内,且经济利益关系也都在国内,那么王先生就会被认定为“有住所个人”。反之,如果王先生的家人都居住在海外,而且经济利益关系都在境外,即使王先生还是中国国籍,但是被认定为“有住所个人”的几率则会非常低。

同时,新个税法第八条规定,对于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保留在境外离岸公司中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视同该离岸公司对居民个人进行了分配并据此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高净值人群的海外离岸公司不能再“高枕无忧”了,这一条款就是为了打击海外壳公司的反避税措施,减少税收灰色区域。

例如,刘先生在海外设立了壳公司,在以前,只要利润没有分配到刘先生的名下,他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现如今,我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将刘先生的壳公司取得的利益视为他的个人所得,并缴纳税款。

新个税的实施对于高净值个人、企业无疑是双重“打击”,但不同的情况应对方法也不尽相同。现如今只是单纯的办理他国护照规避风险的时代已经结束,新税法的重大变革也带来了高净值人群的税务元年,您需要的是多维度、全方位的海外身份、资产、房产配置及税务规划,以万全的手段,保全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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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净值人群个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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