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加拿大工作签证申请的语言能力评估要求有疑问,加上各种说法流于市场,一时间真假难辨,甚至对申请人产生严重的误导。大虎哥今天给大家扒一扒移民法中,关于加拿大工作签证申请对语言的审理要求。以飨读者,以正视听。
加拿大移民法条例R200(3)(a)明确指明,如果移民官有理由相信一个外国人没有能力去执行他(她)正在申请的工作,则应该拒绝该工作签证的申请。

移民官不应局限于语言能力以及LMIA劳工批文上对职位要求的描述。然而,语言的要求应该是移民官评估内容的一部分。因为语言要求首先是雇主对该职位的语言要求。也就是说,移民官的评估首先要以雇主的要求为主要考虑因素,然后才是该职位的通用要求。
除此之外,移民官应该考虑
1.具体的工作环境,以及雇主为了克服外国工人语言不足所做出的努力
2.实际的工作Offer的要求,以及国家NOC对职位的任职要求。
移民官不应该臆想工签申请人会因为语言能力导致社会生活遇到困难,比如说在使用社区服务的过程中。这是跟工作无关的,超出了评估的范围。相同的原则适用于所有O,A,B,C,D的级别的职位。
移民官评估外国工人语言能力的方法有,面试或者雅思。
总结
说了这么多法律条文,总结一点就是,外国工人的工签申请评估中,语言成绩的评估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但并未所有的情况下均需要语言成绩的,不需要语言成绩的情形取决于工作的特点和雇主的要求。当然还有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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