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条件
投资新台币1500万元或以上创业,并创造5人或以上的就业机会。或
投资政府债倦新台币至少3000万元满3年。
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台湾地区者:
应由本人或委託他人、移民业务机构向居留(住)地之移民署服务站申请。
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
应向驻外馆处提出申请,由驻外馆处核转移民署办理。
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
应向香港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提出申请,核转移民署办理。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
应向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定机构或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受委託之民间团体在大陆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核转移民署办理;无分支机构者,应由本人在台湾地区之依亲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业务机构、甲种以上旅行社代向移民署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