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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保证人如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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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保证人如属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投资者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或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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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以就读身份来港人士的受养人,除非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他们不可在本港从事僱佣工作。 获准来港工作的人士(以专业人士、投资者或受训人士的身份)或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来港的人士,其受养人如被施加"不得从事僱佣工作"的逗留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撤销该逗留条件。 受养人如获撤销"不得从事僱佣工作"的逗留条件或不受工作限制,将不会被禁止在本港从事僱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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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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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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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护照持有人,亦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投靠其保证人(即那些同样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并已根据第7至14段获准来港就业或根据第54至58段获准透过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中国护照持有人)。申请人亦须符合上文第44至47段的準则及其他一般入境规定。 |



